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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医师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09/09/22 10:10:07  来源/分类:  医政管理  击次数:[2179]    发布者: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加强我市区域内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提高医师的执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江市及下属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活动,进行记分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医师工作档案,进行医师日常执业行为的考核管理,实行违规记分制度。

    第四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按照违规行为的程度,分为10分、6分、3分、14种。

    第五条 医师在执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0分。

    1.经医疗事故鉴定为四级以上医疗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人。

    2.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组织专家组认定,违反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