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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二院)委员会 议事规则
日期:2019/12/17 10:10:07  来源/分类:  党务公开  击次数:[3785]    发布者: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有效发挥,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议事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党委集体的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行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第三条党委会应定期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2次,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各项指示、决议的实施办法。

第五条研究医院改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其实施方案,并提出决策。

第六条研究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财务预决算,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审定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第七条研究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市卫健委党委、市医疗集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党的建设重点工作。研究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的措施。

第八条研究讨论医院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选拔内设机构负责人、管理干部,以及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与管理。

第九条研究制定人才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完善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第十条研究加强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和医院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研究制定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建设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与措施。

第十二条研究落实统战工作、外事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决定涉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研究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措施,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讨论通过党委成员代表党委所作的重要讲话或报告,以及以党委名义发出的重要文电。

第十五条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研究处理医院突发性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讨论研究党委工作及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议程

第十七条党委议题的确定:按照党委议事范围,根据上级党委要求,医院职能部门、科室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党委成员提请党委讨论的议题,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经书记审定后,安排确定时间、地点及议题顺序,并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二至三天书面通知党委成员,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会议内容通知有关部门或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研究处理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党委会紧急处置。党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充分沟通酝酿,必要时应组织调研考察、分析论证、征求意见,开展民主协商。

第十八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副书记或按排序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可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需向书记说明情况并请假。党委会议事时,如某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直系亲属需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主持人也可要求该成员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会议程,按顺序由议题的提出者就议题提出不少于2个方案,并提出主导性意见;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或成员医院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委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委员)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后,经集体表决后,形成决定、决议草案。

第二十条党委研究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会议讨论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在与会党委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对决定重大问题,推荐、提名干部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讨论,并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党委会就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党委会决议或文件。表决结果要如实做好记录,并由会议的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妥善保管,除党委委员外,未经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一条对少数不同意见,应慎重考虑,并作详细记录。如对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委会讨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按上级党委裁决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时,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不能由任何个人临时动议,仓促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未出席党委会的党委委员,会后由党委书记或指定专人向他们通报本次会议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党委会议事内容,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私下传播。自觉遵守保密规定,违规者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党委作出的决定和决议,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分工到人,各负其责。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分管领导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进行传达布置,并负责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牵涉到其他相关部门须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由明确主要负责的部门牵头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须积极配合和服从,主要负责的部门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之间须做好沟通协调,并负责抓好各自部门此项配合工作的贯彻落实。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开展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党委成员对党委决定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和指导,注意总结经验,协调矛盾,保证党委会决定的如期落实。在贯彻落实党委决定过程中,如遇原决定不当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

第二十七条党委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党委决定。如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委提出。在决定未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八条按党务公开要求,党委应将议事原则、议事程序、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等情况及时予以公示。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则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委员会

                                   中共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抄送:卫健委党委、医疗集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