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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二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日期:2019/12/17 10:10:07  来源/分类:  党务公开  击次数:[3609]    发布者: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根据《中共镇江市委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意见》(镇发〔2014〕29号)和中共江苏省卫生健康行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江苏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卫行党办〔2019〕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政策与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

2.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市卫健委、市医疗集团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推进医院党的建设重点工作;

3.医院发展和建设、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科技项目和人才项目;

4.医院内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

5.医院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

6.内设组织机构、人员岗位设置和重大调整;

7.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其他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与决算审计;

9.医院内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等;

10.重大改革方案、改革措施;

11.党风廉政、行风建设;

12.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和调整;

13.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医院干部队伍建设,包括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医院职能科室主任等人员的任免;

2.推荐优秀干部、党代会代表、人才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其他重要人事、干部任免事项及人员奖惩。

(三)重要政策与项目安排事项

1.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大型医疗设备、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

4.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医院的产业管理;

6.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专(学)科建设、人才引进与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2.医院党政领导干部调动、使用资金的限额及程序等资金管理制度;

3.年度分配方案和投融资方案;

4.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8万(含8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的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5.未列入预算8万(含8万)元以上资金使用;

6.需要党委讨论决定的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二、议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坚持的根本原则;

(二)实事求是原则:对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尊重客观,符合医院实际,有利于医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

(三)依法决策原则: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医院规章制度是医院重大问题决策的根本依据,医院的任何决策,均不得违反;

(四)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干部是提高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水平的根本保证;

(五)责任追究原则:实施责任追究是保证医院对重大问题决策正确的重要举措;

(六)分工负责原则:分工负责原则是提高决策效率,避免推诿扯皮,强化决策责任意识的必然要求;

(七)保密原则:对未通过和有限定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三、决策程序

(一)会前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须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提出议题的分管领导应在会前牵头做好准备工作。相关部门、科室就提报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决策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提出明确建议、意见或备选方案。对涉及面广,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廉政查询。议题经分管领导初审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会议讨论。

2.对属于重大项目决策范围内的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领导须在与相关分管领导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召集所有项目涉及部门和科室有关人员共同研究讨论,形成项目初稿后报主要领导审定。涉及院外单位的项目参照院内部门间会商要求执行。

3.选拔任用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向党委会提出建议方案。监察部应对相关人选党风廉政情况进行把关。

4.提请研究的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紧急情况下临时处置的,必须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5.议题有关材料要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干部工作除外),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党委会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集体决策

1.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通过集体讨论、用会议的形式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党委委员请假缺席会议的,事先要就有关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备查依据。

3.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汇报(也可由相关部门或科室负责人系统汇报,分管领导补充汇报或予以确认)。“三重一大”事项表决时,党委会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会议严格实行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4.对意见分歧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重要人事任免、政策与项目安排等决策事项,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确定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策。

5.可视情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单位人员等列席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6.集体决策的相关会议记录、影像资料、投票实样等应立卷归档。会议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

(三)决策执行

1.凡经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事项,由党委会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会确定一名成员牵头落实。

2.党委会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党委会成员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研究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负责。

四、监管机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党委书记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党委会成员要按照分工职责认真组织实施,报告贯彻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监察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督查跟踪。由党委办公室牵头,会同办公和财务(审计)、人事等部门,建立专门的督查制度和评价机制,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报告。

(三)规范公示公开。党委会定期以一定形式公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专题报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尚未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决策结果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可通过新闻媒体或新媒体等适宜的形式及时公布,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对未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党委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因“三重一大”决策不当造成重大损失或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超出党委会职责权限的,报请上级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三)凡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与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对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部门、科室负责人,由党委根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造成重大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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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委员会

                                                  中共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抄送:卫健委党委、医疗集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