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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日期:2017/08/14 10:10:07  来源/分类:  反腐倡廉  击次数:[4675]    发布者: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