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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7 10:10:07  来源/分类:  廉政建设  击次数:[3399]    发布者:镇江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